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稱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以下稱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第三條 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公辦本科普通高等學校,致力于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應用型大學。對達到相應標準的學生,學校依據《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學生學習管理規定》頒發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學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并重,有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6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7個。學校是北京市博士學位授予立項建設單位。
第四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為北京市大興區清源北路19號。設有清源、康莊、燕山三個校區。清源、康莊兩校區均位于大興區,相距約2公里,是學生的主要學習生活場所;燕山校區以承擔學生的實習為主。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本科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統籌考慮社會需求、辦學條件、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進行編制。與此同時,學校執行上級指令計劃(少數民族預科、新疆高中班等)。
第十條 學校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指標,主要用于調節各地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一條 本科招生錄取規則
1.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及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本科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規定。
2.學校各本科專業錄取時不限定男女比例,對應屆生和往屆生同等對待。
3.學校在提檔和確定錄取本科專業時,均承認教育部及招生省份對于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4.學校按照向社會公布的年度本科招生計劃進行錄取,參照招生省份的生源情況和投檔規則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5.對進檔考生,根據考生投檔成績,按照分數優先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對進檔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一般不退檔,如考生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將按照錄取情況調劑到招生計劃未滿專業;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偡滞葪l件下的考生,學校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等科目成績,優先錄取單科成績高者。
6.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須滿足我校相應本科專業對選考科目的要求,學生的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在同排位考生錄取專業時參考。
7.北京市“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招生按照北京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中“外培計劃”專業原則上要求外語成績不低于110分。
8.內蒙古自治區按照當年度《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學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本科新生入學后公共外語主要為大學英語,同時學校開設有大學日語。
2.各本科專業錄取的健康要求,原則上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3.新疆高中班民考漢考生按錄取本科專業入校學習。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 學校收費按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物價管理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學生一律按學年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學費根據不同專業為每生每學年4200~5000元,詳見各省招生專業目錄,住宿費為每生每學年750~900元。若國家或北京市發文調整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則執行新規定。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時設有“綠色通道”,以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勤、減、免、償”八位一體、互為補充的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有關程序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要求來校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新生,依據本科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10-81292235,010-81292236,18618229115,18618229125(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及招生錄取期間除外)
門戶網站網址:https://www.bipt.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s://zhaosheng.bipt.edu.cn
本科招生電子信箱:zhaosheng@bipt.edu.cn
本科招生微信公眾號: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招辦(biptzs)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科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